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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有网民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这位网民表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我们觉得这一条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构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要知道,很多年轻人自由自愿结婚,但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这桩婚姻而拿不出户口簿,从而导致结不了婚。这不仅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也破坏了多少桩美好的姻缘、引出了多少悲剧。这跟旧社会子女结婚需要“父母之命”又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这一条应修订为: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7月6日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感谢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谢谢!
此前,另一位网民3月22日在民政部网站留言说:因高价彩礼,母亲不肯给我户口簿,能登记结婚吗?母亲无理要求40万高价彩礼,并且坚决说不给这么多彩礼,就不同意我结婚。但男方给不出这么多钱。经过慎重思考,我想要与男方结婚,但现在母亲不肯给出户口簿。这种情况,有其他办法可以让我顺利登记结婚吗?我是真的很想与自己的挚爱结婚!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3月30日回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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