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进行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这一条款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风电、光伏退役设备的处理责任制度,也引发了行业最集中的三个追问:凭什么动力电池要生产者兜底,风电光伏却归于运营企业?“应当处置”没有罚则,算不算立法留白?“具备条件”到底是门槛还是筛子?
为此,我们邀请到资深新能源行业专家——金明,结合实务给出深度解读。
Q1
同样是“新三样”,为什么责任逻辑完全不同?
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将动力电池的责任赋予生产者,要求其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体系;而第九百七十九条将风电光伏的责任主体锁定为“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
凭什么动力电池要生产者兜底,风电光伏却把责任归于运营企业?
金明指出,这一差异并非立法疏漏,而是基于产品属性的本质区分。
动力电池是移动产品,随消费者进入千家万户。普通用户既不了解电池的化学特性,也无从判断其使用寿命周期,当电池退役,唯一有能力追溯、回收、处置的主体,只有生产者。
风电光伏则完全不同,风电场、光伏电站是固定设施,从建设到运营、维护,全程由发电企业掌控,设备运行二十年退役,生产者与这批设备早已没有交集,此时再去追究生产者的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正如金明所言,法典在责任主体的划分上是有意而为之,移动的追究生产者,固定的追究建设运营者,这是按产品属性匹配责任主体的精准施策,而非一刀切。这一划分也意味着:发电企业从此不再是“旁观者”,而是退役设备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Q2
“应当处置”没有罚则,
配套办法怎么补?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若复查发现企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但第九百七十九条本身并未在本条文下直接设置专属罚则,如何避免它沦为“倡导性条款”?
金明认为,关键不在于法典本身,而在于配套的《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能否把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表示将抓紧制定该管理办法,到2030年建立健全“新三样”固废回收利用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据金明分析,配套办法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系统发力:
标准先行——没有量化指标,执法就无从谈起。
对退役设备的处置率要量化考核,无害化处置率必须达到100%;退役计划与溯源台账要结合,变成可考核的KPI指标。不能只说“应当处置”,要说到什么程度算处置到位。
准入设槛——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
建立白名单制度:有没有处置的核心技术、有没有合规资质、处置规模是否与所在地退役量匹配。不能只具备处置一万吨的能力,却接了两万吨的活。
责任到人——阶梯式法律责任。
阶梯式法律责任,就像爬楼梯,主动合规的在一层,轻微违规的上二层,恶意违法的直接到顶层。同时,委托处置不等于责任转移,发电企业如将退役设备交由不具备条件主体处置,即便第三方实施具体处置行为,委托的发电运营企业仍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由生态环境部固管中心牵头起草,2026年1月16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地方标准《退役光伏设备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在正式拆解退役设备前,必须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结束后,须编制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河北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出台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污染控制专项地方标准的省份,先有方案、才能拆解,拆完还要总结,从源头到末端形成完整闭环。
Q3
“具备条件”到底是什么条件?
委托方选错了怎么办?
第九百七十九条提到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处理退役设备。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将报废产品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具备条件”在实操层面到底指什么?
金明将其概括为技术、资质、规模三位一体。
技术是第一位,风电叶片是复合材料,光伏组件是多层结构,没有先进的处理技术,拆解过程本身就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资质是门槛,包括固废处置资质,特别是危废处置资格,审批严格,是合规经营的基本保障。
规模要与所在地的退役量匹配,处置能力不是越大越好,产能空转、成本倒挂,反而催生“到处抢货”的乱象。与当地退役量匹配,才是合理规模。
对于回收企业而言,法典的施行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启,“靠关系拿单、靠低价抢标”的旧逻辑正在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技术+资质+规模”的新铁三角。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选择什么样的合作伙伴,不再只是商业决策,更是一道法律责任题,答错了,连带处罚就是代价。
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法典最大的利好,就是让后期处置变得清晰明朗,责任清晰、罚则有据、标准可依,才是走向规范与成熟的真正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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